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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介入权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7日   来源: 深圳最好刑事律师     http://www.szzhdlaw.com/
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的要件,又称介入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指所受委托的物品须为有市场定价的有价证券或其他商品;消极要件包括:委托人未作出反对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行纪人尚未对委托事务作出处理、行纪合同有效存在。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行纪人介入时物的市场定价以行纪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此时,行纪人已无介入的余地。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行纪合同因其他事由,如委托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而终止的,行纪人亦不能再行使介入权。
  另外,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之后,仍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付给行纪人报酬。当然,报酬的给付实践应在买卖实行之后,也即由行纪人所介入的买卖的实行是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前提。因委托人方面的原因而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行纪人介入后,此时其依行纪合同负担的义务并不因此减弱或免除,若未履行这些义务,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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